尹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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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肇事着逃逸怎么处理?

来源:湛江资深律师   网址:http://www.zjgsjtlsvip.com/   时间:2021/12/3 11:45:28

  在当今社会,车子的使用是越来越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在上升,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感。如果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有些人却在发生事故的时候逃逸,那么在我国法律中,交通事故后逃逸如何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会被判多久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已经既遂,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逃逸的话是3年以下,逃逸就是3年以上了,所以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有自首行为,所以会从轻减轻处罚。应该会在3年以上的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市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楼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骑车人林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李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林某苏醒后正在爬起的时候被一辆由王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同向小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林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对被害人家属已经作出了经济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对其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提出上诉。

  〔分析〕

  本案中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李某驾驶的现代车辆撞在林某的三轮车尾部,导致林某受伤。李某不仅不积极实施抢救行为,而且立即驾车逃逸。之后,被王某驾驶的小货车撞死。公安部门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林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一段是李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有同等责任;后一段即王某将被害人林某撞死,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从上述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李某导致林某倒地受伤,后逃逸,林某又被王某撞死。被害人的死亡是李某与王某连续作用的结果。李某驾车导致林某倒地受伤,是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条件而不是原因,如果王某谨慎驾车,就不会发生将林某撞死的严重后果。虽然在后一段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但该认定书只是明确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责任区分,并不能直接得出李某对林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将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也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不符合刑法的本质精神。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人李某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是其撞人和逃逸的行为为被害人的死亡创造了条件,死亡结果应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被告人李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的情形。而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侦查期间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而无故离开医院等。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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