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庆军

联系我们

姓名:尹庆军
手机:13692319787
邮箱:271340153@qq.com
证号:14408201110180525
律所: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栋天润中心1106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赔偿>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

第一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来源:湛江资深律师   网址:http://www.zjgsjtlsvip.com/   时间:2015/1/20 11:54:32

 

第一节 及时报警

 

一、及时报警有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及时介入,这是交通事故得以顺利解决的保障,是伤者将来得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二、人心会变

   有的司机舍近求远把伤者送到偏僻的医院,有的司机在医院里趁机溜掉,还有的司机在伤者面前赌咒发誓,一副极其诚恳的样子……千万不要被这些假象迷惑,这些都是暂时的,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人心是会变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心慢慢暴露出来,车方的态度从事故刚发生时的愧疚,逐渐变得麻木,继而回避、拖延。车方的花言巧语会变成冷言冷语、不言不语。车方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会由最初的承认撞人,变成两方相撞,最后变成人撞车!车方会采取各种办法要回被扣的车辆,甚至隐匿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车方能及时、全部支付医疗费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有的车方前期积极支付医疗费,过了危险期,没有生命危险,后面就不管啦!

三、下列情形应报警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早报警,在现场没有报警的,到医院后要赶紧报警,伤者本人无法报警的,亲戚朋友要代其报警,千万不要一再错过机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6、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二节 配合交警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查扣肇事车辆,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认定事故责任,主持事故的调解。对交警的工作,作为伤者和家属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尽可能的予以配合。

一、及时沟通。

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积极依靠交警解决碰到的难题。对于不理解或者有异议的,应求同存异,保持沟通,或者积极向律师咨询,化解矛盾和误解。

二、积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的复印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伤者需要向交警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检查报告复印件,预留联系方式,本人不方便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资料和手续便于交警查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了解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判断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方便联系受害人家属,按照相应的程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安排后续的调解事宜。

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对于伤者自认为伤情轻微,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警可以按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事故当场或者几日内做出,这样便于事故各方快速进入下一阶段,有利于事故早日得以解决。

(二)一般程序。对于伤情较重,各方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异议,对事故的责任存在分歧的,交警则会按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处理环节包括:  

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车辆状况和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应当委托

专门机构鉴定。

四、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一)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请法院扣车,掌握主动权。

对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不够事故赔付的,车方赔偿能力有限,甚至可能转移财产的,伤者可考虑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法院扣车,包括申请法院直接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从而避免车方逃避法律责任,避免使伤者陷入流血又流泪的被动境地。

案例回放:

交通事故律师的亲身经历告诉您,当周围的亲人先后遇到交通事故,一个事故未处理完就把车放了,另一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车辆,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律师随笔:《当我身边的亲人遇到交通事故》。

 

第三节 事故责任

 

一、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及主要权利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鉴定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有陈述和申辩、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3、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事故的处理既可以私了,也可以申请交警部门

电话联系

  • 13692319787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