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湛江资深律师
网址:http://www.zjgsjtlsvip.com/
时间:2015/1/20 11:52:52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个人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孙伟铭所触犯的罪名,从目前的争论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要正确区分这两个罪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其主观方面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孙伟铭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放任它的发生。被告人孙伟铭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而,一审法院认定其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
提到杭州胡斌案,相信大家脑海中马上会联想到一个新名词,那就是“欺实马”,鉴于该案从当地警方一介入就惹出不小的风波,人为地赋予了该案太多的法律之外的因素,因此,我对此案不发表看法。